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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2023年新出台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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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15万元,全部在1月4日开具发票,其中10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免税发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按照上述要求填报。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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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年终奖计税避坑指南
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表按月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在发放当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造成发放奖金月份的收入突然增高,很大可能会适用较高的税率,造成个人税负比较较重。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无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是实行单独计税的方式。这种方法可以把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用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处理后多数情况下税率都会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减少,税负也比较合理。同时规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这种方法只能使用一次。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步入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到一起,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按年计税方式下,原年终奖计税方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政策基础,原则上不应该再单独计税。但为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其中将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三年,即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依然可以选择把年终奖单独拿出来,分摊到12个月,确定一个单独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并入全年综合所得中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在三年过渡期即将到期的最后时刻,2021年12月31日,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次延续两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内单独计税?or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在过渡期内,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年终奖究竟是单独计税有利,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有利呢?其实很难给出一个绝对的答案,而总体来讲判断规则是对于特定纳税人来说,如果年终奖平摊12个月后适用的税率低于其他各项应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就应该选择单独计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22年1月从单位取得2021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22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单独计税: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但对那些全年工资相对少,年终奖相对多的人来说,可能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省税。
举例:比如老李今年年终奖是2万元,除以12个月,那么一个月金额大概是1667元。按照月度税率表(不超过3000元),适用最低3%税率。那么2万元只需要交600元个税,最终到手19400元。同样,假设老李全年工资只有4万元,年终奖2万元,由于目前个税起征点为6万元,老李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就不用交一分钱税,比单独计税更划算。
要辨别奖金哪种计税方法对自己最有利,一个最简单方法是,在个税APP中先选择某一种计税方式,看看最终汇算后的交税金额,然后不要确认,返回再选择另一种计税方式,比较两种方式下,哪种税额小,就选择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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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之日。也就是说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哪个年度发放就属于哪个年度。比如:某单位要发放2022年的年终奖,如果2022年年底发放则属于2022年度的收入;如果2023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3年度的收入。
对于2022年度仍然没有使用过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建议在年底前测算年终奖计税方式变化对本单位员工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可以将年终奖于12月31日前发放,以充分享受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醒注意,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税优计算方式必须由单位在发放奖金的次月进行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否则如果单位并未单独计税而是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税的,居民个人在年度汇算时不能重新选择单独计算,制度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为调节全年一次性奖金大小,降低综合所得税率所在级数,达到少到税款;如果确实为扣缴单位申报错误,则需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居民个人再办理年度汇算。
关注临界点 避免陷入敏感区间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算,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时可能会遇到敏感区间,如果不加以关注的话,很有可能出现多发1元年终奖,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年终奖反而少不少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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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2023年度征期日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中智薪税公司特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标注在每月日历上,供大家参考,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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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疫情当下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目前,很多企业复工复产,但是员工或其家属感染新冠病毒,员工需要居家/住院治疗或隔离。还有些企业,依然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疫情当下的种种情况,员工工资如何计算呢?小智梳理以下情景,供大家参考:一、企业正常经营,员工为密切接触者或感染新冠病毒
1、员工在隔离期/治疗期可以工作
正常工作: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状态发放工资,即全额发薪。
如有加班: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延时加班工资。
2、员工在隔离期/治疗期无法工作
如有带薪假:经过双方协商后,员工可以提前抵消带薪休假,企业需按照原有的休假日制度发放薪资。隔离/治疗天数高于员工带薪假期天数的,按以下无带薪假情况支付工资。
如无带薪假:由企业按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者月薪未约定固定部分,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或经由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修订固定工资金额。
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注:此处”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并未明确是否按正常标准支付,应为企业自行制定管理规则。)
注:“新十条”允许确诊人员选择居家治疗,如果员工选择居家治疗的,用人单位可选择仍然执行上述通知,也可结合具体能否居家办公等进行安排。如果后续新冠防疫政策明确调整为不再按照甲类防控政策执行,人社部门对上述《通知》予以调整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病假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3、员工核酸/抗原转阴,仍然休病假
企业可按当地病假工资待遇支付。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1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按医疗期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北京地区病假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注:企业需要从管理制度上来细化请假情形、流程、病假工资支付比例等。
二、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30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标准正常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未提供劳动,可支付待岗生活费。以北京为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相关政策法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期疫情防控政策调整较多,相关部门可能会发布新规,关注“中智薪税”公众号,小智会及时整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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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专项附加扣除家庭填报指南(内附家庭节税计算器)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家庭为单位”填报,而个人所得税征收“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因此可能产生错配。本文通过政策支持、家庭填报指南、辅助测算工具三方面阐述,帮助居民家庭避免上述错配发生,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节税效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用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额度分配”的扣除体系,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切实体现税收公平,采用尽可能简便的征管手段,增加居民家庭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家庭的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
不过遗憾的是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用的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然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由此可能产生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分配方式选择与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体的错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专项附加扣除设计之初的政策效果。
如何避免上述错配的发生,让居民家庭为单位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节税效果,我们从相关政策支持、家庭填报指南、辅助测算工具三方面予以阐述。
一、相关政策支持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注:已全文废止)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发布。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二、家庭填报指南 三、辅助测算工具用中智薪税家庭节税计算器,只需三步,即可智能测算家庭专项扣除分配方案!
第一步,填写家庭信息填写本人及配偶信息,包括年薪、三险一金等,新增“个人养老金”信息栏,如果2022年已缴存个人养老金,记得填写。
第二步,填全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家庭具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写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参考上文《家庭填报指南》。
第三步,生成节税方案点击“生成家庭节税方案”,即可查看夫妻年度交税额、家庭节税方案明细、需规避的方案等。非常简便,马上与家人一起算一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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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薪税人”的十二时辰
有人说,时间的脚步无声无息,春去秋来,刹那方休薪税人说,时间的流动激情澎湃,因为倾注热爱,分秒充盈十六年不负青春,奋勇拼搏每个场景都刻入薪税人的时光碎片
绘就一幅薪税人的时间画卷日出.卯时(5:00-7:00)
5点半的闹钟执着地唤人起床,职能部门同事与日出为伍,最早到达职场,维护办公环境的健康整洁。食时.辰时(7:00-9:00)业务拓展同事与客户约在京城另一端,赶早出发,淹没在拥挤的地铁客流中,从通州到石景山,无惧距离,唯有守约。隅中.巳时(9:00-11:00)“哒哒...哒哒...”的键盘声,响奏成运营服务同事认真工作的旋律,她们在仔细倾听客户问题,分析最优解决方案,及时准确地回答客户每一个问题,让客户感受到我们服务的温度。薪酬财税外包服务,为客户降低人力成本,客户可以更好地聚焦核心战略。日中.午时 (11:00-13:00)正午时分,职场休憩,昏暗中留存一抹光亮。人力资源部同事还在会议室,翻看简历,准备与候选人视频面试。日昳.未时(13:00-15:00)培训室亮起的直播灯,守护着市场部的线上活动;一阵清脆的“叮叮”声,在提醒薪税保政策库的内容又更新了。最新政策,市场部总能第一时间分享、解读。晡时.申时 (15:00-17:00)下午4点,是财务部同事最繁忙的时间,数据审核、提交、二次复核、支付,整理凭证、入账、制作报表,每个环节不容有丝毫错误,而她们的工作永远高效、精准。日入.酉时 (17:00-19:00)每个领域的专家都有一种匠人精神,坚守传统业务,同时又不断追求创新与突破,薪税人在会议中总能碰撞出智慧的火花。黄昏.戌时 (19:00-21:00)华灯初上、夜色渐深,还有同事在仔细查阅资料,准备一小时后与大洋彼岸客户的电话会议。尽管有些疲惫,但一想到可以助力海外客户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人定.亥时(21: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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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薪税人甜美的睡梦中,总有美好的期待和对明天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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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薪税
中智薪税荣膺「2022人力资源科技年度创新品牌20强」
9月7日,由HRTechChina主办的2022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年度论坛在北京千禧大酒店隆重举办,会上举行了「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颁奖典礼。凭借数字化薪税管理平台及专业化薪税服务,中智薪税荣膺“2022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20强”。
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颁奖“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的评选活动自2020年首次发起以来,市场反应强烈,评选重点关注技术创新、设计创新、流程创新,体验创新、品牌为善、产品创新、运营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绿色品牌、渠道创新等维度,旨在通过评选活动发现人力资源科技各个领域中的“科技新势力”,共同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科技的持续发展和跃进。2022年“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TOP20”评选于3月发起,共66家人力资源科技机构参与提名,经过HRTech创新品牌测评、公众投票、LRP+品牌监测评定、专家评审团的等层层把关,最终评选出20家人力资源科技机构入围本次榜单!中智薪税荣膺“中国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20强”,代表行业对其全面科技创新能力及强劲的综合实力的认可!中智薪税总经理助理田雯女士,受邀出席颁奖仪式,代表中智薪税领奖。中智薪税致力于推动薪税服务行业技术创新发展与服务升级。凭借多年的行业实践经验,科学设计企业薪税管理模式,依托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薪税管理解决方案。通过一站式的薪酬及财税服务,为企业提供持续发展动能,助力企业“智享薪税、智荟人才”。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主题分享本次论坛上,中智薪税全资子公司——中智智薪公司技术总监杨晔云,分享《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思考》主题演讲,从“如何理解数字化、如何理解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如何落地数字化、薪税管理数字化实践”等角度,分享数字化发展的经验与心得。杨晔云认为,数字化要为组织带来新的竞争优势,人力资源管理的数字化正在从以工具为目标的基础层面升级为以组织目标为导向的核心层面。在数字化落地方式上,随着协同办公平台逐渐成熟,集中式逐渐暴露不足,分布式凸显优势。中智智薪通过数字化专业化实践,以充分关注员工体验及促进企业目标实现为方向,打造分布式数字化薪税管理平台。科技新品亮相展区中智智薪今年上线的科技新品“智薪易”、“智薪工资条”亮相论坛展区。“智薪易”是一款功能强大的智能算薪SaaS产品,集一键算薪、一键发薪、一键报税等功能于一身。“智薪工资条”是灵活小巧的智能工资条SaaS产品,支持企业自定义界面,注重员工体验。现场展台吸引众多HR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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