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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CO】“云办公” 情形下未按要求回复工作信息,算违反劳动纪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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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云办公”等居家办公情形下,劳动者仍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科技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杨某系A公司员工,2020年初A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并要求员工通过即时通讯办公软件沟通工作。
杨某的主管领导分别于2020年2月、3月、4月在工作时间多次通过该办公软件与杨某沟通工作,杨某均未回复,2020年4月13日A公司在工作时间再次通过该办公软件向杨某安排工作,杨某超过6小时未予回应,A公司于当日向杨某做出第1次书面警告,要求杨某改正,并强调居家办公工作纪律,要求其在工作时间应当保证在办公软件中即时回复公司信息,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
后杨某在4月14日、4月16日在工作时间内均出现超过3小时未回复其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的情况,A公司于4月14日、4月17日连续发出2次书面警告。4月22日杨某又一次在工作时间内超过3小时未回复其直属领导工作信息,A公司以杨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做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杨某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间内回复科技公司工作沟通信息是否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2、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均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居家办公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连续数月、多次、长时间不回应A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多次警告之后,仍然不能勤勉履行职责。杨某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A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A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评析
随着现代科技进步与用工管理形式的日益多样化,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形式从“线下”变为“线上”,但规章制度未跟上用工管理形式的变化。“云办公”模式下,劳动者仍应遵守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本案争议指向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居家办公期间劳动纪律标准的认定,劳动者存在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触发用人单位解除权。关于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外延,并无统一标准。但通常认为,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职业道德则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对劳动者而言,遵守合理合法的劳动纪律有利于自己从用人单位发展中获益;对用人单位而言,确保劳动纪律的合理合法也有利于留住人才并获得发展。
司法实践中,就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标准是否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二是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甚至故意;三是劳动者的相关作为或不作为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管理方面的影响,是否足以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四是用人单位是否就劳动者的行为予以警告或规制,以此为劳动者提供改正可能及劳动者对此的反馈。
本案中,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连续数月、多次、长时间不回应公司工作要求,属于变相拒绝、拖延完成工作任务,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亦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了双方的信任及合作基础,故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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